住建部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
英文版 近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《关于修改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和《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,并同步发出《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》,《决定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决定》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修改如下:一、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。二、对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作出修改。三、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:“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》和所附证明文件后,对于符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;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,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,并说明理由”。



(来源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)

法规链接: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

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

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》